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巨额销售伪劣烟草制品案

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涉案金额达550余万元的销售伪劣烟草制品案,四人获刑。

2021年4月,被告人关某某得知他人销售假烟后,商定交易并从广东省广州市经物流车队运送假烟至湖北省仙桃市毛嘴高速公路收费站附近,接收后售卖。为便于结算,关某某将他人户名的银行卡邮寄给中间人(被告人张某甲)并告知密码,将货款转入银行卡内由张某甲支取。此后,关某某采取上述方式接收假烟后在仙桃市、潜江市等地销售牟利。张某甲利用其在广州市经营的某茶叶烟酒店,在明知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将关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通过POS机刷至自己的银行账户内并取现,按照金额比例收取费用。截至2022年6月,关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内,经张某甲转出并取现的资金累计550余万元。

2021年7月,被告人钱某某通过货运平台接单,在明知运输的货物为假烟的情况下,仍多次运输并收取高于市场价的运费,同时还介绍同行业物流司机帮助运输并收取费用。

2022年3月至6月,被告人张某乙在明知运输的货物为假烟的情况下,驾驶货车在广州市将接到的假烟转运给钱某某等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关某某销售伪劣卷烟,销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钱某某、张某乙明知他人销售伪劣卷烟仍提供运输帮助,涉案金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张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金额在1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综合评判四人各自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关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300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乙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关某某、张某甲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和经销商,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销售烟草制品,切勿试图通过买卖假烟牟利,切忌触碰法律红线。如发现有人生产、运输、销售假烟,请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共同维护市场秩序。(潜江市融媒体中心记者 马煜 通讯员 王碧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