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法院发挥纠纷“调节器”作用为企业排忧解难

云上潜江报道(通讯员 胡婷婷)市人民法院民二庭作为民商事审判窗口,将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融入司法审判全过程,在近日审理的一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充分发挥司法调解职能作用,促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避免民营企业因诉讼耗费人力、物力,又给双方下一步合作发展保留空间,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据了解,该案系武汉的甲集团诉潜江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两个独立的工程项目,甲集团将两案分开起诉。为提升审判质效,法官将两案合并审理。甲集团向乙公司主张未结清的工程款及要求乙公司退还质保金、支付逾期利息等共计2177838.52元,乙公司则辩称甲集团诉请金额存在问题,且工程有严重质量问题,付款条件未成就,加之未过质保期,不应退还质保金。

经第一次庭审,主审法官发现双方对工程项目内容、总价款及结算值等均无异议,但对扣减数额、质保金返还等存在争议,甲集团因金额计算错误,遂当庭增加诉讼请求,乙公司则要求给予其必要的举证期,并提出对其中1标段中外墙及屋面防水工程进行渗漏水原因鉴定、防水工程质量鉴定、出具修复方案的鉴定申请。

法官了解到乙公司申请鉴定的主要原因在于其认为工程部分区域出现漏水、渗水等问题,甲集团派人修复后又反复出现问题。依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为5年,乙公司提出的漏水、渗水问题尚在保修期内,甲集团有法定及约定的保修义务。考虑到此案非必须通过鉴定来化解争议,且鉴定周期长,额外增加双方公司诉累,法官进一步梳理案情并多次电话沟通,引导双方再次对账确认欠付金额。在倾听双方意见,充分了解纠纷成因、企业困难以及双方对诉讼风险的顾虑后,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调解方案,并做好调解疏导工作,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乙公司支付欠付甲集团的质保金共计246754.52元,扣减166984元用于乙公司该工程后续所有维修事宜,甲集团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将后续问题一并调解处理,双方再无其他纠纷。调解协议达成后,双方已积极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