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上潜江报道(通讯员 王月)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净化社会环境,提高全民自觉抵制毒品意识,在“6·26”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潜江市人民法院通过远程提讯设备快审快结了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件。
被告人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情回顾
2019年12月20日,潜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巡警大队民警在红军路段依法盘查时,在驾驶车辆的被告人徐某上衣右侧口袋内查获毒品疑似物3包。经禁毒支队民警现场称重,蓝色封口塑料袋封装的红色片剂为19.80克、白色透明封口塑料袋封装的白色晶体为1.85克、白色塑料纸包裹的白色晶体为0.98克,总净重为22.63克。经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持有的3包毒品疑似物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潜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22.63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亦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近年来,潜江法院在打击毒品犯罪活动中,将毒品犯罪中的累犯、再犯、首要分子等列为重点打击对象,公正审判、依法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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