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无禁区 涉毒必严惩

毒品犯罪案件的重刑率明显高于同期全部刑事案件——

禁毒无禁区 涉毒必严惩

毒品是危害人类身心健康的一大杀手,是全人类共同应对的全球性公害。我国深入开展禁毒人民战争,有效遏制了毒品问题快速发展蔓延的势头。受国际毒潮泛滥和国内涉毒因素双重影响,当前我国的禁毒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2020年十大毒品(涉毒)犯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体现了当前毒品犯罪案件的特点,也表明了人民法院对毒品犯罪从严惩处的政策标准。

“产供销一条龙”毒品犯罪

近年来,我国面临境外毒品渗透和国内制毒犯罪蔓延的双重压力,特别是制造毒品犯罪形势严峻,在个别地区尤为突出。

吴筹和吴海柱都是农民。2015年11月,被告人吴筹、吴海柱与吴某甲(在逃)、张伟健(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在广东陆丰市预谋共同出资制造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吴某甲还找来陈江彬、吴佳瑞(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参与。后吴筹等人租下广东省四会市的一处厂房作为制毒工场,并将制毒原料、工人从陆丰市运到该处,开始制造冰毒。

最高法通报的案情显示,被告人吴筹等人先后从制毒工场装载冰毒前往广东惠来县、东莞市、肇庆市进行贩卖。被告人吴筹、吴海柱纠集多人参与犯罪,在选定的制毒工场制出毒品后组织运输、联系贩卖,形成“产供销一条龙”式犯罪链条,仅查获的甲基苯丙胺成品即达1吨多,另查获800余千克毒品半成品,还有大量毒品已流入社会。

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吴筹、吴海柱均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人民法院依法对二人均判处死刑,体现了对制造毒品类源头性犯罪的严惩立场。

西南地区临近“金三角”,一直是我国严防境外毒品输入、渗透的重点地区。从云南走私毒品入境并往内地省份扩散是该地区毒品犯罪的重要方式,也是历来重点打击的源头性毒品犯罪。发生在云南景洪市的周新林运输毒品案,是一起境外“验货”、境内运输并藏匿毒品的典型案例。

被告人周新林伙同他人专门购车用于运毒、专门租房用于藏毒、出境查验毒品、联系上家接取毒品。公安人员在该租房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40490克。法院认为,周新林为贩卖而运输毒品,涉案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且其曾因犯罪被判处重刑,假释期满后又迅即实施毒品犯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不堪改造。最终,周新林被法院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西南政法大学国家毒品问题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石经海认为,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规格和严格适用,判处死刑案件的证据应当达到“最高”标准和“最严”要求,确保死刑适用公正准确。同时,考虑毒品犯罪的特殊性,对无案底人员走私、运输毒品的主观明知问题,根据在案证据予以综合审查认定等。

贩毒活动智能手段增多

据了解,在犯罪方式上,贩毒活动科技化、智能化手段增多,利用QQ、微信、论坛等信息网络进行联络、交易,利用物流寄递渠道进行运输的毒品犯罪案件时有发生,隐蔽性更强,打击、监管难度更大,对禁毒工作提出了许多新挑战新要求。

卞晨晨等贩卖毒品、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就是一起被告人种植、贩卖大麻并利用非法论坛发布相关违法犯罪信息的案例。被告人卞晨晨指使其父卞士磊种植大麻,二人配合进行贩卖,卞晨晨还长期管理传播种植大麻方法、贩卖成品大麻的非法论坛,同时犯两罪。

案例显示,卞晨晨通过微信向他人贩卖大麻,后经与卞士磊合谋,由卞晨晨联系贩卖并收款,卞士磊将成熟的大麻风干固化成大麻叶成品后通过快递寄给买家。自2018年1月至10月,卞晨晨贩卖大麻至少18次共计294克,获利13530元,其中卞士磊参与贩卖至少11次共计241克。案发后,公安人员在卞士磊处查获大麻植株12株、大麻叶16根。人民法院依法对二被告人判处了相应刑罚。

毒品犯罪分子为逃避处罚,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网络招募无案底的年轻人从境外将毒品运回内地,此类案件近年来时有发生,已成为我国毒品犯罪的一个新动向。祝浩走私、运输毒品案是一起典型的无案底年轻人通过手机网络接受他人雇用走私、运输毒品的案例。

祝浩因欠外债使用手机上网求职,在搜索到“送货”可以获得高额报酬的信息后,主动联系对方并同意“送货”。后祝浩按照对方安排,从四川成都市来到云南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乘坐充气皮艇偷渡出境抵达缅甸。

2019年1月下旬,祝浩从对方处接取一个拉杆箱,在对方安排下回到国内,经多次换乘交通工具返回昆明市,并乘坐列车前往山东济南市。同月27日18时许,公安人员在列车上抓获祝浩,当场从其携带的拉杆箱底部夹层内查获海洛因2包,净重2063.99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祝浩将毒品从缅甸携带至我国境内并进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法院最终依法对被告人祝浩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吸毒人员呈低龄化特点

毒品成瘾,一旦沾染,极易造成身体和心理的双重依赖。近年来,容留他人吸毒案件发案率较高,吸毒人员低龄化特点也较突出。

1999年出生的陈德胜是一名在校学生。2018年5月12日晚,陈德胜在湖北荆州市荆州区一音乐会所的房间内容留张某某、林某某及14名未成年人吸食氯胺酮,也就是俗称“K粉”的毒品。

当日22时许,公安人员在该房间将陈德胜、黄某某及上述16名吸毒人员查获。经尿检,陈德胜及16名吸毒人员的检测结果均为氯胺酮阳性。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德胜容留多名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从重处罚;陈德胜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又构成聚众斗殴罪。对其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

据此,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陈德胜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国家工作人员本应更加自觉抵制毒品,积极与毒品违法犯罪作斗争。但是,近年来出现了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涉足毒品违法犯罪的情况,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刘彦铄贩卖毒品案中,刘彦铄系江苏灌云县林牧业执法大队职工,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先后在江苏灌云县伊山镇王圩村卖给王东明冰毒约0.5克,在该县老供电公司门口卖给周雷甲基苯丙胺约0.3克。法院认定,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刘彦铄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刘彦铄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贩卖少量毒品,属情节严重。最终,法院判处刘彦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最高法典型案例显示,对于因吸毒导致精神障碍的,一般不作为从宽处罚的理由。张伟故意杀人案就是一起被告人长期吸食毒品致精神障碍,杀害无辜儿童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张伟明知吸毒后会出现幻觉等精神异常,且曾多次被戒毒、送医,却仍继续长期吸毒。张伟诱骗独行的7岁儿童,并持菜刀连续切割、砍击,将其杀害,致其尸首分离,犯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张伟死刑,体现了对吸毒诱发的严重暴力犯罪的严惩。

石经海表示,人民法院加大对制造毒品类源头性犯罪、易制毒化学品犯罪、贩卖新类型毒品,以及累犯、毒品再犯、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容留未成年人吸毒犯罪的惩处力度。同时,严厉打击因吸毒诱发的故意杀人等严重次生犯罪,对因吸毒导致精神障碍者实施犯罪的一般不予从宽处罚。(记者 李万祥)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