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告
(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隔离观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前期定点隔离和居家隔离基础上,全市范围内严格执行以下措施:
一、经明确诊断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一律由定点医疗机构集中收治。
二、经临床诊断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人,一律由定点医疗机构或市里确定的隔离病区集中收治。
三、全市经发热门诊诊断有肺炎症状的发热病人,一律由属地就地集中隔离医治观察。
四、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的密切接触者,一律由属地就地安排集中隔离观察。
五、其他一般的发热病人一律由社区(村)严格落实居家隔离观察措施。
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转运工作由各地安排送至集中隔离观察点,进行医学观察、治疗或采取其他预防措施,患者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集中隔离期间,各区、镇、办事处免费提供食宿。
潜江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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