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年前唐山命案重审宣判 原审被告人廖海军及其已故父母无罪

昨天上午,一度引起公众高度关注的唐山廖海军杀人案在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宣判,廖海军本人及其已故的父母均被宣告无罪。

原审审理查明,1999年1月17日12时许,廖海军在家中将被害人陆甲(女,殁年9岁)和被害人陆乙(女,殁年9岁)杀害,并在其父廖友、其母黄玉秀协助下将二被害人尸体抛入新集村村外一废井内。原审判决廖海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廖友、黄玉秀犯包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本案经唐山中院再审认为,原审被告人廖海军犯故意杀人罪,原审被告人廖友、黄玉秀犯包庇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遂作出上述刑事判决。

1999年1月17日,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新集村的两名小女孩神秘失踪。失踪的两个小女孩一个是9岁的陆甲,另一个是9岁的陆乙。48小时后,两个小女孩的尸体被发现在村边的一口枯井内,孩子的身上还捆绑着一条带有血迹的绳索,迁西县公安局迅速成立了专案组。1月25日,当地警方宣告破案,称杀人者是新集村17岁的村民廖海军。

据警方《破案报告》记载:接报案后,市县两级公安机关立即赶赴现场,展开侦查。经查新集村廖海军有重大嫌疑,1999年1月25日对其依法讯问,其对1月17日将被害人骗到家中用菜刀杀死、其父母回家共同抛尸于水井里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事发后,警方在廖海军家的东屋床边墙壁上发现了一块血迹,同时在他家西屋门边的木板上、墙皮上也发现了少量血迹,于是怀疑这里是杀人的第一现场。在警方宣告破案的时候,还没对血液进行DNA鉴定,但已经取得了廖家人承认杀人和抛尸罪行的笔录。

1999年1月26日和2月5日,迁西警方两次将从廖海军家提取到的血迹样本送到公安部检验血样是否来自被害人。同年2月12日,公安部出具了《鉴定报告》:廖海军家床边及木板上的血迹不是被害人所留。同年8月5日,迁西警方再次向公安部送去了从廖海军家提取到的所有血迹样本,请求公安部再次检验这些血迹中是否有被害人血液。同年8月27日,公安部再次出具了《物证鉴定书》:廖海军家西屋提取的血痕的基因与被害人的基因不同,而与廖海军母亲黄玉秀基因相同。木板上、墙皮上的血痕基因相同,与被害人的不同,但与廖海军父亲廖友的基因相同。两次的鉴定报告均明确表述:当地警方认定的杀人现场没有被害人的血迹。

2000年12月19日,迁西警方再次将从现场提取到的血迹送到上海市公安局。2000年12月29日,上海市公安局出具了《DNA检验报告》:送检样本显示较强的等位基因与嫌疑人黄玉秀的等位基因相同,其中显示较弱的等位基因与被害人的等位基因相同,不能排除该血迹中混有被害人的血液。这一次,这份案发近两年后所做的DNA检验报告,成了认定廖海军全家犯罪的直接证据。同样成为该案证据的,还有迁西警方于案发一年之后送到辽宁省公安厅的一份物证:警方称是从捆绑尸体所用的绳索上找到的两根毛发。2000年1月26日,辽宁省公安厅出具了《刑事技术鉴定书》,结论是:送检的毛发为廖海军的父亲廖友的。2003年7月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廖海军犯有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其父母犯有包庇罪,分别判有期徒刑五年。

2004年1月,廖海军的母亲黄玉秀首先出狱,一个多月后,廖友也刑满释放。从出狱的那一天起,黄玉秀就开始申诉。在黄玉秀看来,当年指控她儿子廖海军杀人的案件证据严重不足,同时很多物证在送检的时间上过长,不排除有人故意或是过失污染物证。

2004年7月,唐山中院裁定驳回了廖海军案件的申诉。2006年9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廖海军案件的申诉。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了黄玉秀的申诉,并且调取了廖海军故意杀人案的全部卷宗材料。2009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下达《指令再审决定书》,指令河北高院再审廖海军故意杀人案。

2009年11月25日,河北高院作出裁定,撤销了唐山中院的判决,同时将廖海军故意杀人案发回到唐山中院重新审理。2010年4月24日,廖海军被取保候审,走出了已经生活多年的监狱。2010年12月2日,廖海军父亲廖友因病去世。2016年5月26日重审开庭审理。2018年7月16日,母亲黄玉秀因病去世。今天,重审再次开庭,并宣告廖海军及其父母无罪。

唐山廖海军案反思

1、案件启动重审程序后历时九年,为什么直到今天才宣判?

案件进入重审程序后,唐山中院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严肃认真的态度,严格贯彻疑罪从无的现代司法理念,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本着对事实、对法律、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精神,对本案全部证据进行了认真的归纳、整理、分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和律师的辩护意见反复审查;多次召开专门会议,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予以评价、论证。由于该案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涉案证据材料繁多且时间跨度大,对相关证据审核认定比较复杂,整体难度较大,故审理周期较长。

2、原审被告人廖海军的再审判决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依据是什么?

经综合评价分析,原审被告人廖海军作案动机不明,有无作案时间、抛尸时间不明;廖海军供述的作案凶器铁管未提取,所提取的菜刀未做鉴定;关于廖家东屋门下缘提取的血迹鉴定结论不具有唯一性,认定是被害人血迹的依据不足。原审被告人廖海军的供述前后矛盾,且与证人证言之间存在矛盾,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亦不能得到合理排除或解释,各证据之间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明原审被告人有罪的证明体系,未达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故公诉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廖海军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再审宣判无罪后,廖海军能否获得国家赔偿?

再审宣判后,唐山中院已告知廖海军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可以依法提起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廖海军如果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申请后,唐山中院将根据其申请立即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赔偿决定。

4、要从廖海军案件中吸取什么教训?

廖海军案宣告无罪,依法保护了廖海军的合法权利,维护了公平正义。同时,我们要深刻吸取教训:一是要严格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治原则,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二是要严格贯彻证据裁判、疑罪从无原则,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必须有充分确实的证据支持,定罪证据不足的要坚决依法宣告无罪。

5、对该案如何追责?

唐山中院将汲取此案深刻教训,并就是否存在违法审判问题及时展开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将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记者 欧阳铭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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