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障待遇标准

云上潜江报道 近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出台《关于印发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确保农村贫困人口按规定要求在市健康扶贫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90%左右,大病、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80%左右,年度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控制在5000元以内。该政策自2018年6月29日起施行。

按该政策,我市将多方位地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具体为补贴个人参保费用,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市财政给予补贴;取消住院起付标准,农村贫困人口因病住院治疗实行零起付线;提高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农村贫困人口在市域内住院治疗的,基本医保(不含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一级医疗机构不低于90%,二级医疗机构不低于80%,三级医疗机构不低于70%;降低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至5000元;提高大病保险报销比例,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个人负担累计金额,在起付标准以上至3万元(含)以下部分报销60%,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以下部分报销70%,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0%;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36万元。

此外,该政策还对建立兜底保障制度、控制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支出、实施“先诊疗后付费”制度等作了明确的规定。(潜江日报记者 徐薇 通讯员 胡家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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