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上潜江报道(通讯员 侯著银)7月9日,笔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潜江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出台。从此,我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有章可循了,低收入家庭的救助有据可依了。
《细则》明确,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申请当月的前12个月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或者等于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现状符合规定的城乡家庭,均可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同时对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扣除和核减以及家庭财产作了详细规定。
《细则》要求,低收入家庭认定以家庭为单位,由本人或者其亲属或者其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书面申请、户口簿及身份证、授权承若书、病残证明等相关材料。镇人民政府在收到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组织民主评议、公开公示等工作,对是否符合低收入家庭作出认定。
《细则》强调,低收入家庭认定后,从批准之日起1年内有效,1年后需再次申请认定。有效期内的低收入家庭成员可以按照《潜江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申请住院医疗救助,其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赔付后的自付合规费用,对一般疾病按照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5000元,对重特大疾病经一般疾病医疗救助后,自付合规医疗费用仍超过5000元的,按照2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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