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维权在行动:消费维权暖人心 真诚感谢送锦旗

云上潜江报道(潜江新闻网见习记者 林楚晗 通讯员 董琮)今年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又如期而至,消费维权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和谐稳定,是促进消费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近日,油田的李女士为新城区工商所送来“热情服务公平执法 为老百姓排忧解难”的锦旗,表达对该所为消费者解难事、办实事的感激之情。

去年7月,李女士女儿在新城区工商所辖区内某培训学校培训舞蹈时,意外摔伤,造成左侧肱骨远端骨折,出事后,该培训学校未能第一时间联系家长,并未及时将小孩送往医院。小孩摔伤后,李女士就医药治疗费用及培训费找该培训学校沟通处理,要求该学校承担全部治疗费用并退还学费,经多次沟通协调,该学校表示只愿承担部分治疗费用并且不退还学费。为了得到一个合理的解决办法,李女士奔走于多部门请求帮助,都未能得到解决,最后只能抱着希望,寻求工商部门帮助。

新城区工商所接到消费者投诉以后,该所工作人员章安君第一时间和消费者及被投诉单位沟通协调。10月19日,经过该所工作人员第一次调解,该培训学校从态度强硬到认识自己的问题,表示愿意退还学费630元,并向李女士道歉。10月20日,第二次调解,双方在剩余医药费方面并未达成共识,培训学校在医疗费用上认为应当将其支付的医药费医保报销的部分退还给该学校,双方分歧意见很大。经过新城区工商所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李女士的女儿不满8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培训学校培训期间,学校负有安全保障和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培训学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通过调解,培训学校终于认识到要求退还医保报销金额的主张是不合理的,并当场承诺承担李女士女儿全部医疗费用。10月27日,第三次调解,在该培训学校及其请来的律师见证人的见证下,该培训学校当场支付李女士女儿后续医疗费用9000元。经过三次调解,该培训学校退还学费及赔偿医疗费用共计17030元。

李女士表示:“我找了那么多部门都没帮我解决,后来经朋友提醒找你们工商解决,没想到就解决了,谢谢你们,通过这件事,也加深了我对工商部门的了解,太感谢你们了!”

新城区工商所副所长时小龙提醒广大消费者:“在今后消费过程中遇到任何损失和受到侵权行为,都可以向工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投诉热线12315,工商部门将严格按时限要求处理诉求,并实行投诉、举报超7个工作日未办结月报制,为广大消费者更好的维护应有的权利!”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