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759份受贿案件一审裁判文书显示超一半受贿发生于工程领域专家认为
压缩权力寻租空间亟需完善预防性立法
收了一套金碗筷勺用来压箱底儿,却砸了自己的“铁饭碗”。这让湖北省巴东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原主任高某后悔不迭。
因犯受贿罪,高某被巴东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两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高某一案的判决书,被中国裁判文书网予以公布。
在近日披露的《受贿案件裁判大数据报告(2014-2017年度)》中,高某一案正是样本之一,该报告由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唐新波律师团队发布。
2014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颁布实施,随后3年间,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全国范围内以受贿罪为立案案由的有效裁判文书,一审文书共计12759份,其中,6872件案件的受贿行为发生在工程领域。
男性被告人占总数92.5%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显示,2013年,工程建筑承包商陈某在参与巴东县一工程招标时,请高某对其所借用的公司资质提供帮助。
在高某的运作下,陈某借用有资质的建设公司中标。为感谢高某“帮忙”,陈某送给高某现金4万元。
对高某来说,一次“帮忙”获得了几乎相当自己一年工资收入的“外快”。
此后不久,高某又帮助陈某利用所借他人公司资质,在另一项目工程招标中中标,陈某“知恩图报”,送给高某“感谢费”3万元。
2014年,在高某的支持和帮助下,陈某借用他人建设公司的资质再次中标巴东县一工程项目。为感谢高某“帮忙”,陈某先后两次送给他现金10万元。
根据巴东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包括上述款项在内,高某先后收受陈某钱款共计26.5万元,在工程领域给陈某“帮忙”。此外,高某还收受其他人的财物,包括一套价值4万多港元的金碗筷勺。
巴东县法院审理认为,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高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办案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两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高某受贿一案,仅是2014年至2016年3年间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受贿案件之一。
2014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颁布实施,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将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犯罪、调解结案等情形之外的全部生效裁判文书在互联网公布。
《受贿案件裁判大数据报告(2014-2017年度)》据此统计发现,2014年至2016年,全国范围内以受贿罪为立案案由的有效裁判文书,共计一审文书12759份,二审文书7552份。
在一审12759份文书中,2014年审理4833件,占比37.9%;2015年审理2983件,占比23.4%;2016年审理4943件,占比38.7%。
从审理法院情况来看,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有11811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有945件,只有3件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可以看出,基层法院承担超过九成的审判任务。
此外,在能够检索出性别的8198篇判决文书中,女性作为被告人的有615篇,仅占总数的7.5%,说明男性被告人占比92.5%,是受贿犯罪的绝对“主力军”。
医疗教育行业受贿案多发
靠着工程收受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并非高某一人。
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建设交通局原局长郝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管、安全文明施工方面,为天津市一家园林公司谋取利益,因犯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2009年至2012年,郝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一家金融投资公司担任常务副总兼总工程师,曾主管工程部,负责工程现场组织管理等工作。
2012年之后,郝某担任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建设交通局局长,负责建交局全面工作,其中包括对中心商务区内建设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安全监督以及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2013年春节前后,郝某在办公室内收受一家园林公司总经理刘某给的天津银行礼仪卡一张,卡内存有50万元。
不久,郝某让其妻子秦某将该50万元转入秦某名下的银行卡。2014年1月,该50万元被以其个人名义购买理财产品。
2015年4月,郝某得知刘某因涉嫌行贿犯罪被检察机关立案调查,担心自己受牵连被查处,于2016年3月将该款退回给刘某的弟弟。
一周之后,郝某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接着由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郝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钱款,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对涉案赃款5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受贿案件裁判大数据报告(2014-2017年度)》分析认为,受贿行为发生在工程领域的现象较为普遍,涉及工程领域的6872件,占比54%,超过一半。
就受贿行为发生的领域和行业而言,紧随工程领域的是采购领域和招投标领域,占比分别达到22.4%和21.3%(因为同一起案件会出现多个受贿行为,百分比总数会超过100%——记者注)。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在实务中,工程、采购、招投标领域成为受贿案件高发地带或者说重灾区,表明这些领域是受贿犯罪主要的风险点,其原因在于,这些领域利益和资源较为集中,容易滋生腐败。
彭新林的建议是,针对工程、采购、招投标领域受贿案件高发的情况,可以考虑进一步完善预防性的立法,对于权力比较集中、资源比较集中的领域和行业,加大监管力度,比如进一步完善公示制度、监督制度等,压缩寻租空间,防患于未然。
除了工程、采购、招投标占据此类犯罪高发行业和领域的前三名之外,值得注意的是,发生在医疗领域的受贿案件有2153件,占比16.9%;发生在教育领域的受贿案件为1554件,占比12.2%。
在彭新林看来,医疗、教育行业的受贿案件比例如此之高,可以说改变了过去一段时间人们认为这是“清水衙门”的印象,同时说明只要有权力并且没有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就会有寻租的空间,就可能滋生腐败。
“医疗、教育领域的腐败,啃食的是群众的获得感,有损社会的公平正义,对群众来说危害更大,尤其值得关注。”彭新林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接下来的反腐败工作,需要扎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查处与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微腐败。”
刑罚与党政纪处分有序衔接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中学原教务员黄某,在负责该校学生的日常学籍管理、招生信息审核、录取通知书发放等工作中,非法收受90多万元,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黄某自2000年开始担任莲花中学教务员。2013年4月至8月间,黄某伙同何某利用其职务便利,为28名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办理了入学手续。为此,何某收取学生家长77.3万元,黄某从中分得56万元。同年7月至8月,黄某伙同他人又为16名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办理了入学手续。两人从学生家长或中间人处收取了40余万元,黄某分得29万余元。
此外,黄某还曾因他人请托,为另外3名学生违规办理入学手续,并从中获利5.9万元。
当年开学后,莲花中学发现初一新生学籍名单与实际在读学生名单、人数不符。黄某向学校承认了违规招生的事实。
2014年1月,黄某因涉嫌受贿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几个月后,检方对此案提起公诉称,黄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根据报告的统计分析,2014年至2016年,全国范围内以受贿罪为立案案由的一审有效裁判文书中,像黄某这样因为受贿行为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并不多,总计有1495件,其中,2014年868件,2015年523件,2016年104件。
2014年至2016年,全国范围内以受贿罪为立案案由的一审有效裁判文书中,因为受贿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比较少,为19件,其中,2014年13件,2015年5件,2016年1件。判处死刑的案件数为3件,且全部是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因为受贿被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判决数量占大多数。
在《受贿案件裁判大数据报告(2014-2017年度)》中,最为常见的判决结果是3年以上(含)不满10年有期徒刑,为4869件,占比为38.1%,其中,2014年2180件,2015年1136件,2016年1553件。
数量排名第二的判决结果是不满3年有期徒刑、拘役,为4343件,占比为34%,其中,2014年1045件,2015年786件,2016年2512件。
另外,免予刑事处罚案件共有1500件,占总数的11.8%。
上述三者合计占比超过了80%。
对此现象,彭新林认为很正常,“近年来,我国通过刑法修正案,一直在对刑罚结构进行调整,包括对死刑的限制适用和对‘生刑’的加重适用,使刑罚结构更趋合理性”。
彭新林分析说,一方面,刑法修正案对重大贪污贿赂犯罪的刑罚适用增加了终生监禁措施,在保留死刑的基础上,减少死刑的适用;另一方面,“生刑”的适用趋向轻刑化,与我国整体的刑罚趋势相一致。
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撰文认为:“各种财物性犯罪,都可将犯罪分为较轻犯罪、较重犯罪和特别严重犯罪三个层次。比如,较轻犯罪占到百分之五十左右,严重犯罪占到百分之三十左右,特别严重犯罪占到百分之二十左右。”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一名理事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他对此表示赞同,这种犯罪层次切分同样适用于受贿犯罪领域,根据裁判文书梳理,受贿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数量,本身比例确实不高。
彭新林表示,刑法这样调整之后,对职务违法案件和职务犯罪案件来说,既突出了刑事打击的重点,也体现了党纪严于国法、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反腐要求,做到了刑事处罚与党纪政纪处分的有序衔接。
彭新林建议,下一步,我们需要尽快出台国家监察法,全面监察行使公权力的工作人员,对于职务违法案件,由国家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进行调查处理;对于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由国家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理后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适用刑法予以惩戒。(本报记者 陈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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