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五举措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云上潜江报道(潜江新闻网记者 杨红)近日,市政府印发《潜江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针对我市困境儿童生存发展的问题和困难,提出加快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家庭尽责、立足基层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对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提出5条具体措施。

落实生活保障措施。将无法定抚养人的儿童纳入孤儿保障范围,确保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于法定抚养人有一定抚养能力但家庭生活困难的儿童,其家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规定纳入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对于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时要适当提高对儿童的救助水平。对于其他困境儿童,也要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对符合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的困境残疾儿童,按规定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落实医疗保障措施。对于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给予适当倾斜,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和封顶线。落实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政策。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儿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分别给予定额资助和全额资助;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儿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住院治疗后给予住院医疗救助;对于患慢性病或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儿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给予门诊医疗救助。

落实教育保障措施。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继续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的“两免一补”政策;资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对幼儿园、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贫困户学生落实资助政策;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为其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针对残疾儿童残疾状况和教育需求,就近就便解决残疾儿童随班就读问题,采用多种形式,逐一安排其接受义务教育;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增设附属幼儿园或幼教班(部),开展学前康复教育;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在做好机构内残疾儿童特殊教育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完善和落实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就学和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为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困境儿童入学和不失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

落实监护责任。妥善安置好孤儿: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安置渠道,按照有利于孤儿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妥善安置,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及时接受陷入困境的儿童:未成年人救助管理机构、儿童福利机构要配合公安机关妥善安置遭受家庭暴力、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以及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打拐解救儿童的收留抚养工作。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承担抚养职责的儿童福利机构可以依法送养未成年人。进一步完善和强化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评估制度,落实妥善抚养监护要求。强化家庭监护责任:对于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由公安机关将儿童护送至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进行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落实临时监护安置:一是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二是对行政拘留或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开始执行但公安机关仍未能协助落实亲属、其他成年人监护的,公安机关应及时联系民政部门安排临时监护。三是对于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决定机关或执行机关(或代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

加强残疾儿童福利服务。对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加强抢救性康复救助,建立和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网络和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免费得到手术、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对于社会散居残疾孤儿,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对象范围。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在做好机构内孤残儿童服务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替代照料、养育辅导、康复训练等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残疾人康复等服务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需求。

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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