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家的物业服务费,咋收的?

  潜江新闻网讯 近日,市民王先生向本报记者反映,他2014年1月在西门某商品住宅小区购买新房,但至今没有装修入住,小区物业公司表示要从购房合同约定的收房之日起收取100%的物业服务费,这是否合理?有没有收费依据?

记者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中心获悉,2012年12月31日市物价局和市住房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调整潜江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其中规定: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已出售但尚未入住的,按70%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

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各物业服务企业在实施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市物价局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相关手续,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局、住房局年度审验和监督检查,并按《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实行收费公示,以增强收费透明度,接受广大业主的监督。

该负责人说,目前我市普通住宅小区一般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收费,具体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同时住宅小区入住率达到70%且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可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决定物业收费标准。市民购买新房收房后但未装修入住的,应按70%交纳物业服务费,如果遇到物业公司违规收费,市民可保留票据后向市物价局投诉举报或者直接拨打12358投诉热线,物价部门一经查实将对物业公司进行责令清退、处罚并要求整改。(潜江日报记者 谢承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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