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潜江市推进招商引资项目落户优惠措施若干规定》的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潜江市推进招商引资项目落户优惠措施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答:制定本规定的原因有三个。一是贯彻中央和省促进投资、扩大开放的相关政策。今年以来,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明确了“允许地方政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鼓励各地按照新发展理念的要求,“结合地方实际,积极开展投资促进活动”。3月底以来,省政府为指导各地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相继出台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1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7〕14号)等政策文件,并于4月底召开了全省投资项目暨招商引资工作会议,释放出“加大招商力度,扩大有效投资”的强烈信号。为确保这些政策在我市落地,需对照相关政策出台我市新的招商引资规定。二是老版招商引资政策逐渐不适应新形势下招商要求。我市目前执行的招商引资政策系2013年3月以“两办”名义印发的《潜江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潜办发〔2013〕8号)及其补充说明。这两个文件在指导和规范招商引资工作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为提高吸引力,提高招商引资质效,需要及时进行调整。三是中部地区及我省周边各市州招商引资力度不断加大,竞争日趋激烈。中央文件出台后,为鼓励扩大投资,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中部地区及我省周边各市州陆续出台或正在紧锣密鼓制定新版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各地招商引资竞争趋向白热化。无论是已经公布政策的市州,还是正在酝酿的市州,都呈现出招商政策更加优惠,优惠条款更加具体,支持形式更加灵活,政策运用更加充分的竞争态势。为进一步保持我市招商引资的优势,需出台竞争力更强、优惠力度更大的新招商引资规定。

二、制定本规定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坚持规定条款更具体、综合比较更优惠、执行操作更规范、产业聚焦更明显、履约要求更严格的原则进行制定。

三、哪些对象可以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措施?

答:主要支持对象为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绿色环保的新引进工业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和一般项目进行分类。其中,一般项目标准为:新建工业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亩均投资不低于100万元。税收额度:年亩平税收不低于8万元(潜江经济开发区、总口管理区、杨市办事处、王场镇新建工业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亩均投资不低于150万元);“一事一议”项目另行议定。

四、规定有哪些具体扶持措施,这些措施的具体目的是什么?

答:主要扶持措施有:

(一)土地供应。根据省级文件精神明确土地出让底价按照潜江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的70%执行。办理土地手续,企业除足额缴交土地出让金和契税外不再有其它负担。并且明确在企业足额缴交土地出让金和契税后,分两期各一半给予企业基础设施建设补助,两期补助达到土地出让底价的70%。

(二)财税扶持。明确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税的地方实际留成部分,前三年按10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50%给予奖励;高管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奖励企业人才工作;土地使用税足额缴交后给予土地使用税50%额度的奖励等税收奖励。

(三)投资补助。投资补助分为生产设备投资补助、物流成本补助。主要是降低企业运行成本,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大对设备的固定资产投入,进一步扩大生产。明确生产设备一次性投资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在按合同竣工投产后,给予生产设备投资额5%的补助,最高500万元;当年上缴税收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10%的比例给予补助,累计不超过3年,每年补助最高200万元。

(四)多种奖励。奖励分为节约集约用地奖励、并购重组奖励、外商投资奖励、产业集群发展奖励、引进关联企业奖励等。旨在鼓励企业兴建多层厂房、提升投资强度、招引关联企业,延伸产业链,壮大产业规模,提升企业竞争力,做大做强我市企业。其中:节约集约用地奖励为对兴建多层厂房,实际投资强度每亩高于约定投资强度50万元的,按每亩超过部分的1%予以奖励,奖励总额最高给予50万元;高于100万元的,按每亩超过部分的1.5%予以奖励,奖励总额最高给予200万元;并购重组奖励为收购并购本市企业,额度达2000万元以上的,按照收购并购金额的3%给予奖励,最高给予200万元;外商投资奖励为对新落户的世界500强企业,当年实际到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外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最高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当年实际到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当年实际到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产业集群发展奖励为购买了市内无产权关联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服务(纳入地产品目录)的工业企业,当年采购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按采购额的3‰给予奖励,累计不超过5年,全年奖励最高给予100万元;引进关联企业奖励为对已落户企业引进关联企业来我市投资工业项目,按照新引进工业项目固定资产(厂房、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已落户企业奖励。

(五)重资产建设。明确对落户我市的工业龙头项目,可享受重资产招商政策支持,由政府代建厂房及厂区基础设施、配套提供员工公寓等,企业带轻资产“拎包入住”。

(六)审批收费。明确工业项目落户审批过程中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律实行“零收费”(代国家和省收取的除外);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实行打包测算,由市财政补贴。

(七)项目代办。明确项目落户地服务项目建设的责任和义务,突出对重大招商项目的协调和管理。

五、规定的优惠力度如何?

答:一是省级政策文件给予的政策优惠均得到了充分运用。规定中省级文件明确的供地保障、基础设施、财政奖励、外商投资、税收支持等重要政策均得到了较好的贯彻和运用。二是在规定核心条款中,有7条为首次提出,涉及面更广、组合性更强,更加灵活多样,综合优势较为明显。特别是土地支持、财税支持等更具有吸引力。三是“一事一议”项目还可享受更大幅度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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