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 琪绘
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近年来,国家不断健全和细化带薪年休假制度,2008年1月国务院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下称《条例》)和2008年9月人社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下称《办法》),更是为该制度的贯彻落实提供了法律保障。
然而现实中,“年假过期清零”“休年假被安排”等现象时有发生,致使一些劳动者不敢休年假、不能休年假或休不起年假。休年假可以跨年申请吗?如果带薪年休假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未休年假跨年即清零,是不合法的“霸王条款”
通过自订的章程、守则等方式加入年休假“过期清零”的条款,已成一些用人单位的惯用伎俩。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曾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例:梁某自2014年5月至2015年10月供职于某公司。因未休过年假,梁某要求该公司支付在职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但该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年休假不可跨年申请,并且当年未休的次年自动清零。
“根据《条例》和《办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跨1个年度安排,但并未明确规定补休必须在同一年度进行,因此用人单位以跨年等方式搞的‘过期清零’是不合法的‘霸王条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如果劳动者当年度尚未休完年假,可与单位协商次年补休,或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单位按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
法院在审理中同样认为该公司员工手册与法律规定相违背,法院对其不予采信,并判定应支付梁某在职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报酬。
年假被单位指定,侵犯劳动者休假自主选择权
“想请带薪病假,得拿带薪年假来抵扣。”“我们单位对休年假的时间进行了统一规定,只有4月和9月这俩月可以请。”“请年假可以,但是必须一次性连续休完,不能分成多次。”……采访中,一些员工向记者吐槽他们所遭遇过的各种年假被“指定”。
在刘俊海看来,这些五花八门的年假被“指定”,都是侵犯劳动者休假自主选择权的不合法行为。“法律并没有对劳动者选择带薪年休假的方式、时间、次数等进行明确的限制,劳动者是有权利进行选择并和用人单位就上述问题进行沟通协调的,而用人单位自行设置这些限制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刘俊海说。
超出两年的未休年假,举证责任应由劳动者承担
如果带薪年休假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权?“带薪年休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劳动者应该理直气壮地维权,但是不能采取过激行为。应树立理性维权、科学维权的意识理念,综合运用和用人单位沟通、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俊海建议。
值得一提的是,在通过司法途径维权的过程中,劳动者需要特别注意对证据的锁定留存,以及举证责任的转移。“鉴于用人单位有保存两年工资支付记录备查的义务,故而在两年期间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休假的相关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一旦超出两年期限,举证责任则会转移至劳动者承担,对其自身休假事实应提交相应证据。”朝阳区法院法官汪洋提醒劳动者,对于超出两年期限的未休年假,除非劳动者能够举证且用人单位未以诉讼时效抗辩,否则法院将不予支持。(记者 倪 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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