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新闻网讯(通讯员 王进 朱妍)市人民检察院近日成功抗诉一起量刑畸重非法持有毒品案。一被告人的刑罚由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改判为四年。
本案中,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甘某犯贩卖毒品罪、汪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起公诉。一审判决认定汪某一次性购买并持有甲基苯丙胺100克,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仅根据被告人供述,将其购买的100克甲基苯丙胺(含未查获的相关毒品)全部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属认定事实错误,应将从汪某处实际查获的35.786克毒品认定为其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同时,从汪某处查获的35.786克毒品是由从李某手中购买的100克甲基苯丙胺中的剩余部分以及另外从他人手中购买的97片甲基苯丙胺片剂组成,而一审判决对97片甲基苯丙胺片剂遗漏未认定,同属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对其量刑畸重,遂提出抗诉。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汪某非法持有毒品100克,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属事实认定错误,量刑畸重,决定支持抗诉。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全部抗诉意见,依法改判汪某有期徒刑四年。
据悉,该案系汉江辖区内对量刑畸重判决抗诉成功的第一案,对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推动汉江辖区侦查机关、审判机关提高办案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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