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公安局关于在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城市污染,维护城市良好环境,根据潜江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潜江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办法》的规定,我市中心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中心城区东至东外环,南至汉宜高速公路,西至东荆河大堤,北至晶鹏路范围内,全年任何时间均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凡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重大节庆活动确需在禁放区域内组织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经公安机关许可,并按许可的时间、地点燃放。未经许可燃放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因非法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中心城区内各部门、单位、村(社区)居委会、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要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管理工作。广大居民要移风易俗,自觉遵守禁放规定,共同维护生活环境。

五、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禁放规定。凡本人违反通告规定或明知其直系亲属燃放烟花爆竹而未加制止的,除按规定处罚外,将在市主要媒体上予以曝光。

六、凡阻碍、围攻、谩骂、殴打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组织、煽动围堵国家机关,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欢迎全市社会各界人士积极支持和监督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凡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请向市禁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举报电话:110),对制止或举报有功的将给予一定奖励。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潜江市公安局

2017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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