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公安部:民警24小时内要与被司法拘留人谈话

最高法、公安部联合出台《关于开展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意见》

民警24小时内要与被司法拘留人谈话

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最高法、公安部近日联合出台《关于开展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法院和公安机关协作机制,全面推进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司法拘留是法院对妨害诉讼或执行的行为人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有利于维护司法秩序、促进解决执行难。《意见》要求,拘留所对于符合收拘条件的被司法拘留人,应及时收拘,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拘留所管教民警应在24小时内对被司法拘留人开展首次谈话教育。

最大限度化解被司法拘留人所涉矛盾纠纷

《意见》指出,法院与公安机关要最大限度化解被司法拘留人所涉矛盾纠纷,确保司法拘留措施和拘留所管理教育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于符合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人员,在办理拘留手续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应当争取被司法拘留人认错悔过,积极主动履行相关义务。对化解矛盾过程实行全程留痕,矛盾纠纷化解情况应当记入谈话笔录或留有音频、视频资料。

此外,拘留所应当简化司法拘留手续,提高收拘效率,如发现已收拘人员患有严重疾病等不适宜拘留情形的,应当及时建议法院停止执行拘留,法院应当立即予以处理并回复拘留所。

符合收拘条件的被司法拘留人应及时收拘

《意见》指出,法院根据妨害诉讼或执行的行为人违法行为性质和具体情形,确实需要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应当及时作出拘留决定,并将被司法拘留人送交指定拘留所执行。

拘留所对于符合收拘条件的被司法拘留人,应当及时予以收拘,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

拘留所依法开展管理教育工作,以“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为目标,积极主动开展教育和化解工作。法院和公安机关开展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应当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24小时内对被司法拘留人开展首次谈话

《意见》明确,法院将被司法拘留人送拘时,送拘人员应当向拘留所告知被司法拘留人所涉案件案由及矛盾纠纷的焦点、重点,并提供相关案情材料、承办人及被司法拘留人家属联系方式。

收拘后,拘留所管教民警应当在24小时内对被司法拘留人开展首次谈话教育。

在拘留期间,法院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到拘留所或者通过视频连线与被司法拘留人进行谈话,开展说服教育和疏导工作。必要时,拘留所可以引入社会资源和专业机构对被司法拘留人开展疏导教育工作。法院和公安机关对拘留所开展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司法拘留面临的主要困难是如何找到被执行人。当下许多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受到极大挑战,老赖数量逐年增加,给各级法院民事执行工作增加了巨大压力,也给社会诚信带来了许多负面效应。”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说。

他说,虽有司法拘留制度,但真正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判被拘留的很少,失信人员名单也不能有效解决老赖问题。《意见》的出台,明确了法院解决执行难的决心,强化了司法拘留的力度,“相信贯彻司法拘留这一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执行措施,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执行措施,将对老赖起到震慑作用,有利于促进民事案件的有效执行,减少胜诉难执行的情况。”

释疑

司法拘留有何特点?

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告诉北青报记者,司法拘留是在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过程中,法院对于有严重妨碍诉讼行为的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人员采用的一种强制性手段,依法由法院决定并由法院司法警察执行。

司法拘留与行政拘留、刑事拘留不同。韩骁说,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保障性措施,是一种诉讼行为,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本身不具惩罚性,依法由公安机关、检察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适用于刑事案件中涉嫌犯罪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的一种处罚方式,实质上是一种行政制裁,其目的是惩罚和教育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依法由公安机关决定并执行,适用于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最长期限是20日。

韩骁称,司法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5日,适用对象为所有在诉讼过程中实施了妨害诉讼行为的人,既包括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包括案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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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涉案人员犯罪不得牵连家庭成员合法财产

北青报记者昨日获悉,最高法印发《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强调各级法院既要最大限度让债权人实现胜诉权益,又不能随意扩大执行范围,侵犯被执行人、案外人等相关方的合法产权。避免对案外人等非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经过审理不能确认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在财产刑案件执行中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处理涉案人员犯罪不得牵连其家庭成员合法财产。

《通知》提出,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时,要严格遵守相应的适用条件与法定程序,坚决杜绝超范围、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对银行账户内资金采取冻结措施的,应当明确具体冻结数额,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保全查封时,如果登记在一个权利证书下的不动产价值超过应保全的数额,应尽量仅对该不动产的相应价值部分采取保全措施。对能采取“活封”“活扣”措施的,尽量不“死封”“死扣”,对有多种财产并存的,尽量优先采取方便执行且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执行措施。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前提下,允许被执行人在法院监督下处置财产,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通知》同时要求,要提高财产处置变现效率,优先用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处置财产。要严格规范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坚决避免为片面追求结案率而滥用终本程序,对于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案件要及时恢复执行。要严格落实执行异议制度,对于执行领域中已经发现的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申诉案件,应及时依法审查,及时予以纠正。(记者 孟亚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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