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由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引发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2年10月至2023年10月,被告人唐某某在潜江市园林街道家中,从他人处收购野生动物乌梢蛇,并将收购的乌梢蛇贩卖给餐馆经营者供顾客食用。经查,唐某某通过售卖乌梢蛇获利共计1.5638万元。经鉴定,涉案野生动物乌梢蛇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三有”)野生动物,涉案的150条乌梢蛇价值4.5万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在潜江市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生态损害赔偿金4.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收购、出售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唐某某的行为严重危害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国家利益、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请被告人承担相应的生态损害赔偿费用,并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综合被告人唐某某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履行公益诉讼所主张的诉讼请求等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没收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潜江市融媒体中心记者 马煜 通讯员 王敏 罗娟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