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人为破坏电梯后坠亡案件

近日,市人民法院广华寺法庭审理一起人为破坏电梯后坠亡案件。

2023年9月20日22时左右,王某和同伴李某(均系化名)在某KTV唱歌、饮酒结束后,于当日22时30分左右继续到某商场一俱乐部四楼喝酒。次日0时左右,王某告知李某要下楼买烟,随即离开俱乐部。根据监控显示,王某从俱乐部四楼步行至三楼后,在电梯门未打开的情况下,用脚踢电梯,致电梯左侧门掉入电梯井,王某随即离开三楼电梯口,打算继续走楼梯,但中途又折返,并向三楼电梯处走去,从而坠入电梯井死亡。

经查明,该俱乐部的经营场所为商场四、五楼,电梯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均为该俱乐部,不对外使用,电梯营运时间为13时至24时,且电梯的检验检测情况均为合格。

王某家属与俱乐部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以俱乐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俱乐部诉至市人民法院。

本案中,俱乐部是否要承担责任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法院经审理认为,俱乐部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根据其所从事的行业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结合王某坠亡的具体情况综合认定。事发当晚,王某先后在KTV、俱乐部饮酒,导致其在下楼过程中,存在步伐不稳的情况;王某坠亡的直接原因,系其在三楼电梯口处用脚踢电梯门,导致电梯左侧门掉入电梯井,最终导致其返回电梯处时,踩空坠入电梯井后死亡。俱乐部在本案中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在对其经营管理场所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虽然案涉电梯的所有者和管理者为俱乐部,但没有证据表明电梯在事发时存在安全隐患,王某也并非在正常乘坐电梯时因电梯故障导致的死亡。而且,俱乐部位于商场四、五楼,三楼并不属于俱乐部的经营场所及管理场所,故王某在离开俱乐部经营场所后,俱乐部对其不当行为没有进行监管和提醒的义务。此外,王某并非单独前往俱乐部,在其起身离开俱乐部时,亦告知了同行人员李某。此种情形下,不能强行扩大俱乐部对王某的安全保障义务;王某作为最了解自身身体状况、酒量及具有酒后风险预见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提高自身谨慎注意义务,自主控制饮酒量,确保自身身体状况良好、行为可控及人身安全,其过度饮酒并踹电梯门的行为属于自陷风险的行为,因饮酒暂时失去控制力所做的民事行为,并不能成为免除其民事责任的理由。

综上,王某之子未能举证证明俱乐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俱乐部不应对王某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法院驳回了王某之子的诉讼请求。后王某之子上诉至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潜江市融媒体中心记者 马煜 通讯员 苏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