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第十一届中国经济——法律论坛暨市场流通法制论坛(2016)”在京召开。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高桂林在会上披露,环境污染也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我国的实际国情是要用不到世界9%的耕地养活超过22%的世界人口,同时由于环境问题不断凸显,土地面积不断缩减。在大多数的农村地区和贫困地区,其食物主要依靠当地供给。但是据统计,中国每年有1200万吨粮食受土壤重金属污染,造成损失每年可达200亿元人民币。
高桂林以2014年发生的湖南“镉米”事件为例说,当前中国所面临的土壤污染问题不仅仅牵涉传统环境法领域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问题,更直接、更现实的反映出土壤污染导致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公众健康危害。土壤污染是指重金属、农药、抗生素和持久性有毒有机物等污染物质进入土壤中并且超出土壤的自净能力,导致土壤的物理、化学和生物性质发生改变,降低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危害人体健康的现象。
高桂林认为,土壤污染具有潜伏性和持久性的特点,污染物质一旦进入土壤可以持续几个世纪,并主要通过皮肤接触、受污染水源和受污染作物三种途径进入人体,导致人体细胞发生病变。土壤污染的特性同时给食品安全问题防治带来困难。土壤与大气、水等自然资源相互作用,加剧污染速度和范围,治理时增加治理难度和成本。例如因垃圾填埋所造成的土壤污染可以通过雨水渗透污染地下水,而受污染的地下水进入河流又通过灌溉造成灌溉区土壤污染。
在高桂林看来,在食品安全领域中应该强化环境法监管手段的运用,建立起土壤环境防治体系,健全土壤环境标准制度,农用地的分类管理应当和城市主体功能规划相结合。一方面,在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加强土壤保护,严格限制基本农田的污染和占破坏。另一方面在优化开发区域和重点开发区域,加强对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的监测,特别是“城市农业”和“工矿郊区农业”,应对其周边土壤及农产品加强检验检查。对于已经污染的土壤及时变更其土地质量类别、采取相应修复措施并做好周边环境污染防治。
“同时,建立土壤污染监测与信息公开制度。环境监测与信息公开制度对环境保护各个主体的环保行为提供指导。首先,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为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决策提供依据;其次,信息公开对农业生产者来说,一方面根据政府公开的土壤信息调整农业生产行为,另一方面作为土壤环境规范的具体实施者,也要求农民对其环境利用行为进行信息的公开披露。”高桂林如是说。
据了解,该论坛以“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 创新商贸流通法制理论”为主题,由北京物资学院和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共同主办,由北京物资学院劳动科学与法律学院、北京现代物流研究基地、北京物资学院流通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中国商业法研究会流通法专业委员会承办。(记者王开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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