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上潜江报道(通讯员 左锐银)“鉴于你公司在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后,1日内完成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识别标志设置,没有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经我局法治审核及集体审议后,作出不予处罚决定。”近日,市生态环境局开出首张《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4月17日,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以下简称《清单》)。《清单》生效不久,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发现正在办理的“某建筑工程机械公司涉嫌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设置识别标志”环境违法行为符合《清单》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不予处罚的情形,出具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人表示,将继续按照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执法精神要求,积极探索创新执法模式,把握执法尺度,坚持分类指导,符合《清单》事项按照合法程序实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引导和促进企业自觉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