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十字会法
昨日(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对比一审稿,二审稿明确提出,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不仅要接受政府民政等部门的监督,也要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这相当于,红会收支拟纳入审计监督范围。
施行23年后,《红十字会法》首次修改。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一审稿增设了法律责任专章,明确提出制造虚假信息损害红十字会名誉可追刑责,并提出由独立第三方审计捐赠款物去向等。在此基础上,二审稿对于红会的信息公开、监督机制等,作出了更为细化的规定。
【监督机制】
收支审计结果向红会理事会报告
郭美美事件后,业内人士纷纷提出,红会摆脱“信任危机”的最佳途径之一,就是完善监督机制。本次修法过程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科文卫委员会曾赴广西、上海、湖北等地进行立法调研,调研报告也提出,红十字会的监督制度多是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监督手段,且监督范围较窄,没有形成完善的监督体系。
为此,一审稿规定,红十字会的经费使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的检查监督。同时要求,红十字会应当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来源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红十字会理事会报告。
对于一审稿的上述监督机制条款,昨天,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铭起作修改情况的汇报时表示,有的部门建议,应当明确政府审计等部门的监督职责。二审稿吸纳了这一观点,将监督机制条款修改为,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人民政府民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这相当于,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不仅要接受政府民政部门的监督,也要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信息公开】
统一平台公开捐赠款物去向
红会的信息公开一直是关注焦点。一审稿规定,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受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分组审议时,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上述关于信息公开的规定火候不够,缺乏可操作性。
对经费的来源、使用和管理要有明确的规定,必须建立公共信息平台,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经费使用的公开透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张宝文在分组审议中提出,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受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这里面就有一个问题,定期应该明确一下到底多长时间,我认为应该每年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范徐丽泰也认为,“应该明确定期是多长时间。到底是一季度一次,半年一次,还是一年一次?我认为至少一年一次,最好是半年一次。因为这是影响公众对于红会财务管理的印象。”
委员车光铁也表示,目前,各地红十字会组织普遍采取捐赠款留成方式补贴办公经费支出。应该说,法律上对这种以善养善的做法虽然未作任何规定,但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我国之所以屡受公众质疑,主要在于公开、透明不够到位。因此,有必要对红十字会办公经费来源、管理、支出等内容公开,进一步作出细化,切实保证红十字工作正常运转。
对于上述建议,二审稿将信息公开条款修改为: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受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也就是说,对比一审稿,二审稿限定了红会的信息公开渠道,必须是统一的信息平台;调整了信息公开时限,由原来的定期公开,修改为及时公开。
【去行政化】
委员:红会和政府关系应明晰
一审稿未涉及红会的去行政化问题。不过,一审分组审议时,去行政化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的讨论焦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政奎认为,红十字会之所以因为郭美美事件陷入信任危机,一方面原因在于,一些红十字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还没有解决,例如上下级红十字会及与地方政府的关系问题等,现在红十字会既界定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但实际上又是行政体制内的群众团体机关,既要遵守全国红十字组织统一性的原则,但实际上地方红十字会主要是接受地方政府的领导。正是由于这些问题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使得红十字会更多行政化的色彩,运行效率不高,而且易引发公众信任危机。
委员方新也认为,应明晰红会和政府的关系,长期以来,从各级政府角度讲,相当一部分是把红会当成了政府的一个组成部门或者是下属单位,对红会有支持也有很多干预,比如当成人事安排和干部安排的一个单位,直接调拨红会的资产等,这是不合适的。从红会的角度讲,它的独立性不够,相当多的地方红会较多地依赖政府支持,缺乏锐气和勇气去主动开展工作,而且存在官僚化和行政化倾向,公众对此也有较多诟病。
值得注意的是,去行政化问题仍未涉及。张铭起表示,考虑到目前红十字会作为群团组织,正在按照中央推进群团组织改革的要求制定改革方案,建议待中央关于红十字会改革方案出台后,再根据中央的精神以及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涉及的有关规定加以修改和完善。
【法律责任】
侵占、挪用红会财产可追刑责
一审稿的一大亮点在于增设了法律责任专章,分别规范了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律责任。提出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如有违背捐赠者意愿、擅自处分其接受的捐赠物等行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如制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红十字会名誉,或侵占和挪用红十字会的经费或财产,均可追刑责。
对此,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应该增加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财产、未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审稿采纳了这一建议,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章节,新增了三类违法情形,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如果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财产,未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或未依法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都可以追究刑责。
此外,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还提出,法律责任专章除了规范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律责任,还应该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制定罚则。
二审稿增加规定: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器官捐献】
红会新增器官捐献工作职责
一审稿规定了红会的七大职责,开展救援、救灾、应急救护培训、志愿服务,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等。
一审分组审议时,赵白鸽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应当将造血干细胞和人体器官捐献相关工作写入法律,完整表述红十字会的三救和三献职责。近年来,在原来的卫生部,现在的卫计委的共同努力下,已经明确地把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报名登记、见证、分配还有缅怀纪念以及人道救助工作,交给了红十字会,所以现在应将这一法定职责写入修改后的红十字会法,否则现在红十字会做了大量的工作,已经有数以千计的器官捐献的人,但是没有法律支撑。
委员韩晓武也提出,实践中,红十字会实际上已经承担了管理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参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报名登记、见证获取、缅怀纪念等重要工作。因此,在草案中进一步予以明确,有利于红十字会依法履职。
二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在红会七大职责基础上,新增职责开展造血干细胞、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的相关工作。
此外,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审议前三月,慈善法已于今年3月通过。如何厘清慈善法与红十字会法之间的关系,一直是业内讨论焦点。一审分组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姒健敏提出,慈善法出台后,红会接受捐赠和处理捐赠款物,应该按照慈善法的要求,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并且按捐赠协议来处理财产。
对此,二审稿新增规定,募捐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有关规定。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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