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刘立军等23名被告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刘立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等9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组织内其他成员分别被判处2年6个月至2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产,依法予以追缴或没收。
这起案件隐蔽性、迷惑性强,波及范围广,并有多名公职人员充当刘立军涉黑犯罪组织的“保护伞”,案件审理过程中,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近日,记者对相关办案人员、受害者和学界专家进行了采访,还原了刘立军涉黑案始末。
刑满释放不收敛,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
上世纪80年代,刘立军伙同社会闲散人员在吉林省榆树市(原榆树县)为非作歹,1984年,刘立军因犯流氓罪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刘立军并未收敛。
1993年,安洪臣、刘立军因琐事与隋殿昌产生矛盾。刘立军持木棒、安洪臣持刀共同追打隋殿昌,最终隋殿昌因胸部刺创致心脏破裂出血死亡。
案件发生后,安洪臣锒铛入狱,刘立军却逃避了法律的制裁。直至涉黑案案发,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发现了新的证据,当年的真相才水落石出。关于长春市中院对安洪臣案是否应提起再审问题,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徐岱表示: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在安洪臣故意杀人案中,新证据证明刘立军也参与了杀人犯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刘立军的追诉,并不影响对安洪臣的定罪量刑,故不需对安洪臣案提起再审。
参与案件侦破的长春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侦办人员介绍,刘立军黑社会性质组织内部分工明确,刘立军决定组织内的全部事务、控制支配组织资产、指挥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外甥张洪涛组织其他成员对外放贷、非法讨债,实施具体违法犯罪活动,其妻子谷林荣负责管理组织账目及资金,其朋友李廷俊作为“管家”,负责组织的内部事务。
为实现对组织成员的控制和管理,刘立军以“开工资”、“招揽工程”、“共同放贷”、为组织成员家属安排工作等方式,使组织成员依附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获取利益。
依托小额贷款公司放高利贷,大肆敛财
早年的牢狱生活和长期与其他黑社会性质组织厮混的经历,让刘立军熟悉刑事法律政策,多年游走于法律边缘。
2009年,刘立军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开始放高利贷、非法讨债。“认定的30余起犯罪事实,多采用拉条幅、发短信恐吓、打骚扰电话等软暴力手段进行,犯罪方式迷惑性强。” 长春市中院办案人员说。
据介绍,该组织通过设置高额抵押物,在催收欠款时以暴力、软暴力手段,威胁、恐吓、滋扰被害人,肆意确定抵押物价格及还款期限,勒索财物、强占抵押物及被害人的其他财产,非法强占经营者的巨额资产。
2013年1月至2014年8月,刘立军向被害人王某放高利贷共计2180万元。截至2016年4月,王某已向刘立军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2629万元。但刘立军仍以王某欠其本息共计2000余万元为由,强迫王某用价值600余万元的土地抵债。随后,刘立军又指使张洪涛利用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及房屋缴费凭证等材料,强迫王某将榆树市某小区价值1400余万元的8套房产抵顶其所谓欠款。
“该犯罪组织依托小额贷款公司,通过贷款、约定利息等貌似民间借贷的方式,取得被害人财物。这些案件民刑交叉,法律关系复杂,给案件侦办和审理带来一定难度。”长春市中院办案人员告诉记者。
拉拢腐蚀多名公职人员充当“保护伞”
2017年3月,榆树市公安局收到被害群众关于刘立军、张洪涛为首的黑恶势力举报信,时任榆树市公安局副局长李建国将线索交给刑事侦查大队重案中队调查处理。
调查期间,刘立军听到风声,指使中间人徐镇向李建国行贿。在没有深入调查的情况下,李建国草草结案,使刘立军等人的犯罪行为得以继续。
涉黑案案发以后,刘立军、张洪涛二人被列为网上在逃人员。身为榆树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追逃中队指导员的闫晓亮故意隐瞒刘立军等人的藏匿线索,私下与张洪涛等人秘密会面,并将张洪涛使用的5张不记名电话卡号码通过中间人转交给刘立军,帮助二人建立联系,严重阻碍案件侦破工作进行。
多年来,刘立军犯罪组织通过行贿手段,先后拉拢榆树市政协原主席马光、原常务副市长赵国军、市公安局原副局长李建国等14名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充当犯罪组织“保护伞”。
刘立军在当地盘踞多年,通过拉拢腐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成庞大关系网。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查处“涉腐涉伞”及失职失责问题46人,其中涉黑腐败问题8人,充当“保护伞”14人,失职失责问题24人。
“刘立军等人重大涉黑案的依法宣判,对黑恶犯罪势力是极大震慑,我们要敢于向黑恶犯罪亮剑,还百姓一片安宁。”吉林省扫黑办相关负责人说。
(原标题:吉林长春“刘立军涉黑案”一审宣判 亮法治利剑 还百姓安宁)
作者:李家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