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哄抬价格”如何认定 湖北发布违法处理意见

新华社武汉1月27日电(记者李思远)对“哄抬价格”的认定是困扰市场监管的难点之一。为加强全省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维护价格平稳,湖北省市场监管局27日发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公共卫生I级、II级应急响应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意见。

根据新意见要求,自2020年1月22日起,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一是以2020年1月21日前商品销售价格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为原价,在1月22日后超出原价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的;二是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购销差额未与1月21日前保持一致并扩大的;三是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价额超过15%的。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公共卫生I级、II级应急响应期间,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医用商品、防护消毒商品,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果蔬、畜禽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米面油等食品,交通费等一律不得涨价。凡涨价被认定为“哄抬价格”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从快从重处理,并当场责令立即改正。

据了解,该意见适用于湖北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查处商品零售和服务业的价格违法行为,有效期至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应急响应终止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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