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法院发出首份收监执行决定书

云上潜江报道(通讯员 赵瑛)11月1日,笔者从潜江市法院获悉,该院目前发出首份收监执行决定书,依法决定对罪犯王某某予以收监执行。

2018年11月9日,潜江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因王某某患有高血压3级、多发性脑梗死,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潜江法院于2019年6月21日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2019年10月10日,执行机关市司法局书面建议潜江法院对罪犯王某某收监执行。

经查,罪犯王某某在执行过程中,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潜江法院作出对罪犯王某某收监执行的决定。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如其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收监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并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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