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有不少人发现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了法人、股东,造成很多麻烦。针对这一问题,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出台了《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明确“被法人”“被股东”后可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登记。
那么,是所有的“被法人”“被股东”都能够撤销吗?具体应该如何操作?
被冒用身份信息,为何撤销难?
据了解,目前,我国实有登记企业3615.4万户,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接到的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办理登记的举报数量约为2.9万件,占比0.08%。
最常见的“被法人”“被股东”,是在企业登记注册、变更时,冒用当事人的身份。过去,当事人只能通过行政诉讼、起诉市场监管部门的方式来撤销登记,举证难,且时间长。
2014年3月26日,南京美素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通过代办人丁学伟向原浦口区工商局(后改为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了公司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居民身份证等书面材料。在公司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股东签字页、股东会决议等材料上均有“王夏榕”手写签名字样。4月11日,丁学伟领取了美素兰公司的营业执照。
然而,王夏榕却说对这家公司并不知情,而且自己的身份证在2012年2月已丢失,并很快补领了新的身份证,常州市公安局翠竹派出所还出具了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美素兰公司申请时所用的身份证正是自己之前挂失的那张。同时,应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的要求,王夏榕还进行了笔迹鉴定,确定其笔迹与美素兰公司登记档案材料中的签名不是同一个人。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王夏榕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能够认定美素兰公司登记档案材料中王夏榕的身份证明材料系其丢失的身份证件,在美素兰公司申请设立时,该证件已不是王夏榕的身份证有效证件。《鉴定意见书》能够证明美素兰公司登记档案材料中王夏榕签名并非本人所签。
法院最终判决,美素兰公司系他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的公司登记,且情节严重,应予以撤销。经过漫长的法院审理,王夏榕终于摆脱了“被股东”。
申请公示后无异议可撤销
“从法律层面看,目前我国《行政许可法》《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只对撤销冒名登记做了原则性规定,对认定标准、撤销程序、权利救济等问题没有做出进一步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管司司长常宇介绍说,实践中,冒名登记情形复杂,除了真正的被冒用,还有故意冒用。有时候,当事人在知情的前提下同意当法人、当股东,但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又因故反悔,当事人以当初自己不知情、不是亲笔签字为由,宣称自己“被法人”“被股东”,要求撤销登记。“这些情况导致了基层工作人员不敢轻易做出撤销决定,往往要求当事人走诉讼程序,增加了群众负担。”
“现在有了《指导意见》,办事人员就有了政策依据,可以便捷地受理群众举报。”常宇介绍,《指导意见》明确撤销冒名登记工作由作出该次登记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被冒用人本人不能到场反映的,可以进行远程身份核验。
申请撤销时,当事人要提交本人签字的撤销登记申请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如果有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报告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的文件材料,也可以一起提交。
之后,登记机关将申请撤销的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45日内没有人提出异议,就可以办理撤销。在此期间,如果登记机关调查取证,能确定确系冒用的,也可以中止公示,办理撤销。
主观恶意不能撤销
冒名登记被撤销后,市场监管部门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信息,还被冒用人清白。被冒用人在市场监管部门受到的一些惩戒措施也会及时停止执行,其他单位和部门通过公示系统可以很便捷地获知这个信息。
不过,想要打着“被法人”“被股东”的幌子恶意逃避责任,今后也没那么轻松了。
《指导意见》明确有几种情形不予撤销。第一种,“有证据证明被冒用人对该次登记知情或事后曾予追认的”。第二种,“公示期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经调查属实的”。第三种,“公安、税务、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出具书面意见不同意撤销登记的”。第四种,“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也就是说,有的公司涉嫌非法集资、传销等违法行为,撤销后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登记机关应作出不予撤销登记决定。”常宇表示。
当然,市场监管部门不予撤销冒名登记并不意味着当事人没有其他权利救济手段。对于冒名登记行为涉及民事权利纠纷的,当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院判决维护自身权益。如果当事人对不予撤销登记决定有异议的,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7年,蓝林、劳智彪、林泳、于丽、钟绮满5位投资人出资设立了广州市淼融企业投资策划有限公司,且申请材料中有于丽的签名和身份证复印件。2014年7月1日,于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冒用身份申请注册成立淼融公司为由,请求撤销工商登记。
法院调查发现,于丽知道淼融公司的存在,也知道自己是该公司的股东。例如,在两起相关案中,于丽均未对其淼融公司股东身份提出异议,并且承认其是淼融公司的股东,且为淼融公司投入了大量资金,但因种种原因导致公司无法经营下去。
法院认为,于丽明知其被登记为淼融公司股东,在被判决负连带清偿责任后,才向法院提起本诉,极可能是为了逃避债务清偿责任。对此,法院做出不予撤销的决定。
也就是说,不管法院还是市场监管机关,对待撤销登记都秉承一个原则,既要积极稳妥做好撤销冒名登记工作,维护被冒用人合法权益、解决群众实际困难,同时又要注重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司登记权威性,对极少部分不法分子,刻意、恶意冒用甚至盗用他人身份办理登记的严重违法行为,严厉惩处。(记者 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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