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佳燕:对殴打、袭击公交司机者必须给与重罚和严惩

愤慨!只在媒体上见到的关于有人殴打、袭击公交车司机的恶性事件,竟然发生在了我们身边: 3月12日,我市15路公交车司机赵某某驾驶公交车行驶至熊口镇客运站站点时,发现乘客胡某某冒用其父亲的敬老卡刷卡乘车,随即予以制止并将其冒用的敬老卡扣留在手中。胡某某见状,与赵某某发生激烈争执,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不顾后果,对赵某某实施掐脖子、殴打头部、拉拽方向盘的危险行为,导致公交车失控撞上右前方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蓝色“五星”牌150型三轮摩托车,公交车、三轮车不同程度损坏。车上乘客幸无伤亡。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进行恶意袭击,对驾驶人员进行恶意殴打,其危害程度不用多说,无数事实已经证明,如此恶劣的行为可能导致极为严重的交通事故,严重危及到了国家财产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最为引发广泛关注的应该是前不久发生的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因为乘客刘某对司机的无端袭击,造成了公交车坠江的严重事故,15条鲜活的生命在那一瞬间走到了尽头。毫无疑问,肇事者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还有:2017年6月29日,雷某标搭乘广州市番12路公交车,因不按规定从后门上车与公交车司机何某发生争吵,当该车行驶至番禹区市桥大桥桥面时,雷某标突然将公交车上的塑料垃圾桶套到何某头上并殴打其头部,导致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突然失控,司机何某紧急刹车,车辆与市桥大桥护栏发生碰撞后停下。最终,番禹区法院判决雷某标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今年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表示对于“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等几类特定情形的,将予以从重处罚。《意见》对于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并强调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具有“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等几类特定情形的,予以从重处罚。乘客针对其他人员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妨害交通运营秩序、影响行车安全的,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适用寻衅滋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目前,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并提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尽管从目前来看发生在潜江的殴打、袭击公交车司机事件仅仅是一个个案,但我们必须从这一事件中引发深刻的思考和反思。在现代文明社会,我们每个人的个人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与道德的有效约束,都不能因为你的恶劣行为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从已经发生的诸多殴打、袭击公交车司机事件来看,事因都是一些微不足道的小事。就拿发生在本市的这次事件来说,本来胡某假冒他人刷卡乘坐公交,就是不当行为,司机当场没收其公交卡也是正当的履职。如果胡某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能够在事后和司机及其所在公司进行良好沟通,也真的算不上一件什么大事,认个错就行了。可惜,胡某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反而用激烈的语言和行为干涉公交车驾驶者的正常操作,依照上述《意见》的处理办法,对胡某给与相应的严惩,既是维护了法律的严肃与正义,也为更多的乘客提供了安全出行的保障。(潜江新闻网特约网评员 易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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