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上潜江报道(潜江新闻网记者 林楚晗 通讯员 张兴)3月15日,市消费者委员会东城分会接到消费者韩某投诉,称2月27日晚上7点左右,其一行三人到位于保驾路的某餐馆二楼包间就餐,席间三人先后出现头昏、恶心的状况,后被送往医院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事后,韩某与经营者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和解,希望市消费者委员会东城分会帮助解决。
维权人员详细了解了情况,该餐馆使用炭火取暖,并作为火锅燃料使用,消费者就餐时门窗关闭、排风扇未打开。消费者出现中毒症状后,经营者积极联系120,并送消费者前往医院治疗。
调解中,维权人员向双方宣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餐馆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同时,维权人员指出经营者应该在使用炭火时,向消费者作出明确警示,在经营场所中张贴相关提醒或者要求服务员定时通风。经维权人员多次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经营者赔偿消费者各3000元(共计9000元),支付医疗费3720元,共计12720元。经营者当场付清,双方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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