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

云上潜江报道 1月16日,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根据省人事厅、财政厅鄂人〔2009〕7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目前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

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省直副厅(局)长、市(州)副市(州)长及相当这一职务(含经批准享受这级待遇的)以上的干部和建国前参加工作并取得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死亡后,其配偶无固定收入的,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由745元调整为785元。因公死亡的工作人员,其遗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由745元调整为785元。遗属居住城市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由690元调整为730元,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由555元调整为585元。上述遗属补助对象孤身一人的,补助标准作了相应的调整。(来源:潜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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