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治理校园欺凌:给他人起侮辱性绰号属欺凌

据广东省教育厅网站消息,11月12日,广东省教育厅等13部门联合出台了《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校园欺凌的分类、预防、治理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给他人起侮辱性绰号的;侮辱其人格,程度较轻的;损坏他人财物,价值较低的;在社交媒体上发表贬低或者侮辱他人人格言论。皆属于欺凌事件。

行为严重可开除学籍

其中,对被欺凌者身体和心理造成“轻微痛苦”或者“明显伤害”的欺凌事件,分别列为“轻微”或者“恶劣”。

“携带刀具等器械威胁或打被欺凌者的”“多次强脱被欺凌者衣物的”“多次强索被欺凌者财物的”等属于“恶劣”范畴的严重欺凌事件。

对于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中的欺凌者,在进行批评的同时给予惩戒,严重者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

学校应在10日内完成调查

《办法》规定,学校应根据本校实际成立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委员会,对学生欺凌事件进行认定和处置,高中阶段教育的学校学生欺凌综治委应吸纳学生代表参加。学生之间发生的不涉及违法犯罪的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

时间上,规定学校一般应在学生欺凌综治委启动调查处理程序10日内完成调查,作出处理决定;学生欺凌事件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处理时间的,由学校学生欺凌综治委负责人提出,经校长批准可以延长10日。

按照《办法》,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和专家对辖区内学校的学生欺凌进行专项调查与评估活动,并支付费用。学校可以委托第三评估机构和专家对本校的学生欺凌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和评估,可以委托社工、社会心理咨询师等专业机构为欺凌事件发生后的中小学生及其家庭提供个案跟踪服务,并支付费用。

政府职责未落实将被追责

《办法》强调,政府部门职责落实不到位、学生欺凌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由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等方式进行领导责任追究。

政府部门和学校相关工作人员在学生欺凌事件发生后的处置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将依法由其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该《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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