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来自宁夏回族自治区的14名考生步入大学校园。与其他人有所不同的是,他们有一个共同的身份——涉罪未成年人。今年,宁夏共有15名涉罪未成年人参加高考,14人考上大学,其中7人考上了一本。
“这是否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纵容?”社会上有着质疑的声音。
“我们严格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和‘少捕慎诉少监禁’特殊少年司法政策。这15个孩子涉及故意轻伤害、寻衅滋事、盗窃等一些犯罪情节轻微的案子,我们作出的不捕、不诉的决定也是依法依规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处检察官余川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首先,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是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第二,他们犯罪以后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而且都是初犯、偶犯,犯罪后都积极退赃、退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要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还有其他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他解释说。
“对未成年人的刑事犯罪,我们进行社会调查,全面了解未成年人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兴趣爱好、接受教育情况、家庭关系、监护帮教条件、教育挽救的可能性等,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后,协同各方制订个性化的帮教方案,尽最大努力去教育、感化、挽救他们。”余川补充道,“但是,对未成年人涉嫌的一些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尤其是犯罪性质恶劣、手段非常残忍、情节非常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对这种犯罪,我们也是依法坚决惩处的。”
未成年人犯罪后考入大学
“检察官姐姐,我被录取了,谢谢你们一次又一次的帮助……”今年7月,小凡(化名)打来电话,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未成年人检察官报喜讯并反复表达谢意。
2016年4月的一天,正在读高中的小凡与另外3名同学酒后萌发一个“大胆”的计划——抢来路人的手机送给同学作为生日礼物。随后,他们将站在路边的一名男子围住,抢走了对方的手机。然而,还没等他们走远,就被警察抓获。
“这是一次偶然性的犯罪,犯罪过程没有使用暴力手段,也未造成人身伤害,主观恶性不大。而且当时这几个孩子认罪悔罪态度好,没有再犯的社会危害性,我们想给他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所以依法作出了构罪不捕的决定。”
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科科长郭美玉介绍,该院受理这起案件后,考虑到小凡他们当时均为未成年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社会危害性不大;此外,4人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及学校出具证明书证实4人平时表现良好,并同意使用社区矫正;结合不公开听证会意见,2017年4月,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4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6个月。
在考验期内,这些涉罪未成年人要按照检察官制定的帮教考察方案,履行相应的义务,一旦违反相应规定,他们仍然会被提起公诉。
“第一是报告义务,他们每个月要报告近期思想活动,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区也要向检察机关报告;第二是遵纪守法,考验期间他们不得进入已明令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场所和明显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场所,如迪厅、网吧、酒吧、KTV歌厅、会所等;第三,在家里要孝顺父母,积极主动参与从事一些公益服务活动;此外还要好好学习,不得与社会上闲杂人员接触。”郭美玉介绍。
“如果考验期内符合这些规定,我们就不起诉,如果他违反了这些规定,我们认为有必要,就依法提起公诉,相当于有个延缓期。”在余川看来,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增加了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为未成年人案件处理提供了一种新的选择。“每一个案子都很纠结,这个孩子是起诉还是不起诉。他的有些方面可能是需要保护的,有些方面又需要惩处,这个时候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优越性就体现出来了”。
“不是说不捕、不诉以后我们就不管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不仅是办案,更重要的是通过大量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使这些孩子重新回归家庭、回归学校、回归社会。”考验期间,检察官为小凡等人量身定制了帮教方案,及时关注他们的思想动态和学习情况,适时给予心理疏导。同时不定期邀请小凡等人及其父母参与亲职教育和团体辅导,加强亲子沟通,鼓励父母正确教育、关爱子女。
宁夏检察机关联合爱心企业、社区、学校等共设立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基地40个。在帮教考察观护站,涉罪未成年人从事劳动、社会服务,有些在企业里学到了汽车修理等一技之长。办案检察官除了定期、不定期地跟踪回访涉罪未成年人和他们的家长,还会向社区、企业的观护人员了解情况。
“经过跟踪考察,我们觉得这几个孩子表现真的是挺好的,考察期间也没有违反需要遵守的规定。”郭美玉说。2017年10月,考验期满,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4人作出不起诉决定。今年,4人均考上大学。
近两年,宁夏检察机关共对15名涉罪未成年人作出了构罪不捕、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在作出不监禁的处理以后,通过检察机关联合涉罪未成年人家长、学校、爱心企业还有社区共同对他们制定了个性化的帮教措施,进行帮教考察。在今年的高考中,14人考上大学,其中7人考入一本,3人考入二本,3人考入三本,1人考入大专。
余川介绍,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设立了未成年人刑事保护的专章,在这种背景下,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要求省级、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较多的基层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院开始专人办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并于2016年在全区三级检察院成立了未成年人检察部门。
“听到这些涉罪的孩子考上大学的消息,我非常高兴,这充分表明我们未成年人检察办案和帮教的成果是显著的,也标志着这些孩子的人生航向重新回到了正常的轨道。”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处处长摆山花表示。
绝不纵容未成年人恶性犯罪
2017年8月,中卫市的未成年人杨龙(化名)因摔倒在地被他人嘲笑,便携带砍斧伙同余海(化名)欲向嘲笑他的人泄愤。由于没有找到人,杨龙先在网吧内无故殴打他人,被拉开后,又在马路上故意与3名路人发生碰撞,纠集王某某、马某某两名成年人(均另案处理)到场,杨龙、余海先后持砍斧、带有毛刺的铁管与王某某、马某某追打、围打3名被害人,致使3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一名被害人全身多处损伤,左侧耳廓的损伤程度达重伤二级;另一名被害人右颞骨骨折达到轻伤二级,并有多处轻微伤。案发后杨龙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杨龙、余海提起公诉。今年6月8日,经法院一审审理,杨龙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六个月。宣判后,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杨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手段恶劣,后果严重,不符合犯罪情节较轻,对杨龙判处缓刑属适用法律错误,遂提出抗诉。
“当时杨龙的同案犯中成年人已经异地审理判了缓刑,一审法院认为,同案犯中成年人判了缓刑,这里又是个未成年人,理所应当判缓刑。”郭美玉介绍,“这起案件中,杨龙虽然是未成年人,但两名成年人就是他打电话纠集来的,被害人的轻伤和重伤都是他造成的,且他在现场起到了指挥作用,整个案件中,杨龙明显是主观作用相对较大的那个犯罪嫌疑人,可以说如果没有他,其他人也不可能参与到这次犯罪中,也不会造成这么重大的危害后果。”
“这种情况下,一个案子中的确有成年人和未成年人,但是不能说杨龙是未成年人,他的应受惩罚性就降低到同案成年人之下。从他的主观恶性程度来看,我们认为他是不适宜判处缓刑的。”郭美玉强调。
经二审法院审查,杨龙不符合缓刑条件,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予以改判。今年9月,此案经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撤销原审法院的判决,改判杨龙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对于未成年人的暴力犯罪、性侵犯罪及其他主观恶性比较大的犯罪,除了按照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应当减轻的处罚,对于他们的应受惩罚性,我们依照法律来办理,绝对不会心慈手软。”郭美玉说。
“现在很多人说司法机关一味地保护犯罪的未成年人,说我们是‘小恶不惩纵容大恶’,其实不是这样的,我们做的一些打击的工作,由于各种原因相对报道少一些。我们有一个原则叫‘宽容不纵容,厚爱更严管。’”在余川看来,惩治也是教育,无论监禁与否,都是教育感化这个孩子的一种手段,殊途同归,最终的目的都是让涉罪未成年人回归家庭、回归社会,回到正常的人生轨道上来。
“他们没有经过法庭审判环节,可能意识不到法律不是儿戏。”郭美玉认为,对涉罪未成年人训诫的过程也非常必要,“我们在庄严的宣告室内,面对检徽,向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和家长宣告警醒书,这个过程非常神圣。同时给他们讲解他的犯罪危害性有多大,对社会、对本人、对被害人的危害有多大,一定要让他认识到这个错误。第二是普法教育,让他知道法律是什么,法律跟道德的区别是什么。”
2017年以来,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逐步建立了未成年人司法社会综合保护中心和未成年人司法社会保护监督帮教服务平台。今年4月,该“中心+平台”模式被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为全国创新实践基地。“形成规范化、专业化、制度化、社会化的帮教保护体系预防犯罪、减少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全面综合的司法保护,是我们的最终目的。”郭美玉说。
2017年,宁夏全区未成年人检察处检察官都取得了心理咨询师资格证,其中90%以上拥有国家三级以上心理咨询师资格。“现在我们有专门的机构、专业的人员,专门学习、研究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经过多次专门专业的培训,理念上都有了大的提升,特殊政策、特殊制度都能得到较好的贯彻落实。这些孩子能够考上大学,也是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快速发展的缩影。”余川说。(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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